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21號聲請人 葛林相 對人 葛鏗
送達住址:新北市○○區○○街00號0樓(新
北市政府社會局三重社會福利服
服務中心)( 柯宇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爲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又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查相對人設籍新北市○○區○○○街00號3樓,目前亦由新北市社會局老人福利科協助安置,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影本在卷可證,則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自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符法制。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