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513號上訴人 藍千文 訴訟代理人 藍照慶
李宏文 律師 蔡佩儒 律師被上訴人 藍照鈞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潘宜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一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秋帆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