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513號上訴人 藍千文 訴訟代理人 藍照慶
李宏文 律師 蔡佩儒 律師被上訴人 藍照鈞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潘宜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