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訴人CorialS.A.S.法定代理人Mr.OlivierBESANCON訴訟代理人Mr.PARRENSPIERRE
殷節律師 鄭懷君 律師被上訴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訴訟代理人 郭宜婷 律師
張秀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法定代理人Mr.OlivierBESANCON前於107年3月16日聲明承受訴訟,請補正法定代理人變更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邱景芬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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