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孫莎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竊盜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2年度執助字第96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我是511在庭上有爭執和聲明異議,我一路上前因後果都不知就被判有罪,影片中的人我不認識也不知道是誰,我並未犯法,不能因為我明星臉就認為,本案關的我一頭霧水,真的不關我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助寅字第960號聲明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孫莎麗(下稱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該判決經受刑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5月18日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該判決確定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6月28日北檢銘規112執3895字第1129060941號函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而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助字第960號指揮執行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記錄、前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960號卷宗確認無訛。
是受刑人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字第960號之執行指揮不當,而提起聲明異議,應向實際宣示其主刑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本院並非諭知上開案件主刑之法院,依前開說明,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故受刑人向本院提起聲明異議,即有未合。
㈡本院既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法就本件聲明異議即無管轄
權,同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僅就「判決」而為規定,針對「裁定」尚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遂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諭知移送他院審理。從而,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