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3,736,088元(1,100元×3,821平方公尺×8÷9
權利範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026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