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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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78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謝婉君
被 告 胡智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內含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壹
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