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俊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俊融明知他人所為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之商品,使用
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而
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moshi」商標之手機保護套貳拾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
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最後「扣得仿冒之手機保護
套2個」應更正為「扣得仿冒之手機保護套22個」。
2、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案記錄、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
、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及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多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扣案仿冒「moshi」商標之手機保護套貳拾貳個,均係被告
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98條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
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