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陳凱威 即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4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黃郁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6,023元,及其中新台幣7,557元自民國
107年1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4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48,915元自民國10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7.04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19,551元自民國107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郁淇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