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移調字第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 李鎰丞 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相對人 林藝洋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調解室㈢調解爭議,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陳嘉惠書記官王珮樺調解委員莊廷鐘到庭調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給付方法為:分
58期給付,第1期至第57期即自民國105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仟元,第58期當月15日前給付肆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兩造之其餘請求拋棄。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莊廷鐘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王志中律師相對人林藝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王珮樺法官陳嘉惠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