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68號原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代表人 劉勝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榮宗 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以供本院查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