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奕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應增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