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原告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定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被告 周政明
周裕豐
周幸裕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被告 周幸惠 (HsinHuiChou)(KathyCha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華美公司本案代墊款債權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並應提出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段0號5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