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0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政明
周裕豐
周幸裕
周幸惠 (HsinHuiChou)(KathyChang)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周政明、周裕豐、周幸裕、周幸惠之上訴利益金額均各為新臺幣(下同)502,103元,各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