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 安曉怡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告 陳東昇
周芝妍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吳玉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