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孫銘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8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藍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孫銘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8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