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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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靖宜 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㈠起訴狀上所
稱「被繼承人 陳姝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中華民
國102年4月19日死亡)之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關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能省略);㈡起訴狀所稱坐落台中市○○區○○段00地
號土地及其上183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㈢被繼承人陳姝佑
死亡後有無繼承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㈣被繼承人陳姝佑之
全部遺產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如主文所述之事項,致
無法對須合一判決之全體繼承人送達訴訟文書,有礙該被告
之防禦及訴訟之進行,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 豐簡 字第 327 號裁定(104.07.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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