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710號
原 告 陳真真
被 告 張樹德
魏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準用於小額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本院104年度南小補字第42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