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蕭吉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劉炎星 等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兩造係因租賃關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9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000元(權利存
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