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706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健宏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7
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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