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8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劉文祥
被 告 杜新吾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68元,應繳裁判費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