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興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逾收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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