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58號
原 告 林莉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秋田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93,410元(230元×8.667平方公尺=1,993,41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廖秋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