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徐正忠
被   告  洪慧齡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提起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
,扣除前繳1000元,應補繳5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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