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68號原告新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