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W○○被告子○○訴訟代理人O○○被告辰○○
b○○○訴訟號代理人X○○被告T○○
黃○○訴訟代理人G○○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B○○人被告C○○訴訟代理人F○○被告丁○○
宇○○e○○訴訟代理人 鍾玉華 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玄○○訴訟代理人A○○被告亥○○
酉○○訴訟代理人c○○被告戊○○○
Q○○○P○○○己○○卯○○辛○○丑○○壬○○庚○○H○○J○○申○○宙○○訴訟代理人N○○被告a○○
V○○Z○○d○○D○○未○○巳○○午○○戌○○M○○○L○○○寅○○K○○S○○被告I○○兼法定代理U○○人兼法定代理E○○人被告U○○兼訴訟代理Y○○人號被告癸○○○
地○○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天○○人受告知訴訟R00000000.人法定代理人 徐天賜 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