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8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雷祿慶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丙○○兼法定代理人戊○○上列四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米承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