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因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與甲○○等人間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本院民國99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以其並非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由,以其個人名義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13,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