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02號原告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林傳源 律師被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1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1月24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判決本件被告敗訴,經本件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亦經最高法院於99年4月16日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