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78號上訴人 詹美容 送達代收人 翁顯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不服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74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