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3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4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7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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