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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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64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惠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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