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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