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所犯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之宣告,得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列之罪符合上開規定,應併合處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四、五所列之罪符合上開規定,應併合處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與上開犯罪,不合於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三、次按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至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2.08.23│82.08.21│85.08.15│86.01.17│86.01.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中地檢82年度偵│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5年度偵│臺中地檢85年度偵│臺中地檢85年度偵││案號│字第198號│第15095號│字第605號│字第23366號│字第2336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度訴緝字第│82年度易字第6891號│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473││實││767號││1355、1356號│1230號│號││審├────────┼────────┼─────────┼────────┼────────┼────────┤││判決日期│82.09.27│82.10.14│85.09.26│86.07.02│86.05.0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82年度訴緝字第│82年度易字第6891號│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473││判││767號││1355、1356號│123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10.26│83.02.03│85.09.26│86.07.02│86.05.25│├─┴────────┼────────┼─────────┼────────┼────────┼────────┤││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犯法條│條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條第1項│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9月又│有期徒刑3月又15││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15日│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