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4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9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