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68號上訴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房屋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8號所為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呂太郎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