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保證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4年度偵緝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並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竟無故不到庭。嗣經飭警拘提,亦因其行蹤不明,而無法將被告拘提到案,此分別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及拘票各2紙附卷可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應將保證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楊萬益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