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志鵬
楊維軒
被 告 謝潘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3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3月31日上午9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15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