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4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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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0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宗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宗杋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蔡宗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北區中清路上某招待所內,以不詳價格,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持有之。嗣於113年3月19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其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0樓之5租屋處,因另案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蔡宗杋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宗杋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113毒偵1236卷第45~52、115~117頁),且就上開查扣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該等物品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此均詳如附表之鑑定結果欄及備註欄所示;並有本院113年聲搜字第77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驗報告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可稽(見113毒偵1236卷第57~59、61~63、65~67、73、79~83、161~163頁)。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宗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於105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於104年11月5日入監執行,於108年12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9年7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被告所犯前案經執行完畢後,竟猶為本案犯行,顯知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確屬薄弱,又無累犯加重其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竟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肆意持有之,然考量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數量不多,且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業經鑑驗屬實,有如前述,足認確係違禁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其上之包裝袋,以現今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六角形淡綠色錠劑、碎錠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2.2796公克、驗餘淨重1.4480公克。
㈡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976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113毒偵1236卷第157頁)。
2
綠色錠劑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1.1395公克、驗餘淨重0.4157公克。
㈡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976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113毒偵1236卷第157~158頁)。
3
磚紅色碎錠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0.8217公克、驗餘淨重0.1641公克。
㈡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976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113毒偵1236卷第159頁)。
4
綠色碎錠
1包(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0.9591公克、驗餘淨重0.1876公克。
㈡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976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113毒偵1236卷第158頁)。
5
梅錠
1顆(含包裝袋1只)
㈠驗前淨重0.9922公克、驗餘淨重0.2376公克。
㈡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976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113毒偵1236卷第1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