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李永崇 即李永崇建築師事務所被告南投縣集集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一五八四六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九萬一千二百五十五元,應繳納裁判費一萬二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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