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國貿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貿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美商Canberra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Tennessee37830USA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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