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41號聲請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史洪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27,839元│93年10月29日│XN0000000│七個月││││三民分行│││││├──┼─────────┼────────┼─────────┼───────────┼────────┼────────────┤│002│史洪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6,958元│93年10月22日│XN0000000│七個月││││三民分行│││││├──┼─────────┼────────┼─────────┼───────────┼────────┼────────────┤│003│史洪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5,130元│93年9月24日│XN0000000│六個月││││三民分行│││││├──┼─────────┼────────┼─────────┼───────────┼────────┼────────────┤│004│史洪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65,373元│93年10月1日│XN0000000│六個月││││三民分行│││││├──┼─────────┼────────┼─────────┼───────────┼────────┼────────────┤│005│史洪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216,642元│93年10月8日│XN0000000│六個月││││三民分行│││││├──┼─────────┼────────┼─────────┼───────────┼────────┼────────────┤│006│史洪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3,846元│93年10月15日│XN0000000│六個月││││三民分行│││││├──┼─────────┼────────┼─────────┼───────────┼────────┼────────────┤│007│史洪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82,550元│93年10月15日│XN0000000│六個月││││三民分行│││││├──┼─────────┼────────┼─────────┼───────────┼────────┼────────────┤│008│蘆洲光華路郵局 陳連 │台北北門郵局│525,000元│93年9月24日│J0000000│六個月│││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