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 汪麗華 即學明企業社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池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王漢章
法官簡芳潔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