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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