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古亭分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芳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劉燕 │台東縣關山鎮農會│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伍萬陸仟零 伍拾肆 │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