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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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心芳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