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四0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其陳述略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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