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由本院鳳山簡易庭轉回郵費新台幣(下同)三千零四十元,因每次庭期通知七十件,須郵費二千三百八十元,現僅剩六百二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費八千八百九十四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