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99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0,000元及自民國88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計算之利息,暨自8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訴訟審理中,減縮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60,000元,及自89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
8%計算之利息,暨自89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之減縮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於87年9月9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雙方約定依週年利率8.9%按月計算利息,且週年利率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利息應於每月9日前給付,倘被告丁○○逾期給付利息時,即視為借款期限屆至,除應清償借款及按前開方式計付之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內者,另按當期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則按當期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丁○○自89年6月26日起即未按期給付利息,經原告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未再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當時利率為週年利率8.8%。經核算後,被告丁○○積欠借款本金1,760,0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
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申請書影本、簽擬表影本、利率表影本、本票影本及放款帳卡明細表各1份,暨授信約定書影本3份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可資參酌。本件被告丁○○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丙○○、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760,000元,及自89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計算之利息,暨自89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