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177號債權人 李龔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智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余智緯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資料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偉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請具狀撤回余智緯「債務人」之部分,且案外人偉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台中市,顯非本院管轄,如台端係以案外人偉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請撤回本件聲請,另向管轄法院辦理。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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