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801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上明指定辯護人許華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上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上明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3月26日執行羈押,於104年6月26日延長羈押,至同年8月25日羈押期限即將屆滿。
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
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